案例回放:职工陈某向记者投诉说,其于1995年就职于该市一家公司,至今已15年了。然而,3年前公司因业务需要,更名成了某某外贸公司,人员、管理方式均没发生改变,仅仅是劳动合同书的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。今年5月份,公司又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。陈某考虑到自己连续在单位工作10年以上,要求单位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但遭到公司拒绝。理由是,其仅在更名后的公司连续工作了3年,不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。
按照陈某提供的联系方式,日前,记者联系到该公司一位自称是办公室主任的男士,他在电话中对该公司职工反映的事实给予确认。他说,现在的公司是经过了重新注册登记的,所以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再作为基础,公司要重新和职工签订合同。
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。张律师说:《劳动法合同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,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、订立劳动合同的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这个规定,是对资深员工的一种爱护,也是稳定职工队伍的手段之一。然而,在现实中,一些用人单位为行使用工自主权,以种种事由为借口,不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张律师说,从陈某反映的情况来看,这是典型的用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方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。他说,公司更名后,陈某的工作岗位、工作内容、工作报酬均未发生变化,却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成了“新人”。用人单位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逃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。其实,这种方法不仅没道理也是行不通的。国务院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,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。根据上述规定,劳动者在两个有承继关系的单位之间调整,不发生连续工作年限的中断。陈某完全可以据理力争,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劳动仲裁,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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